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时交纳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二)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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