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二)已办理首次登记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报送成立业主大会资料时,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经费进行监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出资单位报告。建设单位预交的筹备经费结余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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