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向业主提示房屋空置的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