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