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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