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