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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