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