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十条 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加强惠明茶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惠明茶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规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志等专用标识的使用管理。
茶叶生产主体应当依法建立惠明茶生产记录制度,不得伪造惠明茶生产记录,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
茶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惠明茶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茶叶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惠明茶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惠明茶批发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茶叶生产主体应当依法建立惠明茶生产记录制度,不得伪造惠明茶生产记录,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
茶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惠明茶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茶叶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惠明茶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惠明茶批发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