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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