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