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六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