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6-15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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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撤销、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县外人士,可以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自治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推荐,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申报: (...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对相关单位推荐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自治县人民政...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并赠送畲族服饰。 证书、证...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活动,享...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治县荣誉市民参加社会活动,依法保障荣誉市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荣誉市民以本人及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自治县创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荣誉市民参与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的... 第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六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