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记载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记载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传荣誉市民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