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治县荣誉市民参加社会活动,依法保障荣誉市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