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参照自治县规定的特殊人才、英模等有关待遇享受;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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