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参照自治县规定的特殊人才、英模等有关待遇享受;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参照自治县规定的特殊人才、英模等有关待遇享受;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