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