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