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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