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对相关单位推荐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评审,审核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