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自治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推荐,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华侨的,向自治县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自治县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自治县相关主管单位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华侨的,向自治县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自治县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自治县相关主管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