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并赠送畲族服饰。证书、证章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