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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