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