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检察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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