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5-02-13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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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该送达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申诉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或者确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经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仍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检察...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签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的费用,从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专递是指邮政企业针对送达检察法律文书所采取的特快专递邮寄形式。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