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企业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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