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代收人还应填写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企业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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