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检察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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