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