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