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该送达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