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 -1-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