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