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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