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接受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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