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并及时退还参与办案中所接触的证据等案卷材料。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