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