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上述费用从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