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接受指派、聘请参与办案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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