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一)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二)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 (三)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四)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