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