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