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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