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