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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