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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