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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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