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