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