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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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