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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