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